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7日起停牌,并于 2016年 11月 21 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详见公司于 2016年 11月 7 日、2016年 11月 12 日、2016年 11月 19 日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78 号、临 2016-80 号、临 2016-081号)。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85号)。
一、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原因
为实现公司产品多元化及服务升级,进行产业链延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践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拟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优势资产,加强和巩固原有快递业务,同时整合产业上下游,实现协同发展。
(二)框架方案介绍
1、主要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主要涉及一家全国排名前五的快运物流企业的股东,其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2、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方式原计划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主要涉及一家全国排名前五的快运物流企业,该企业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二、公司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做的工作
1、停牌期间,公司积极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进行沟通、磋商。
2、本次交易中,公司拟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拟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方案论证;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与各家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并组织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于2016年11月起开始相关工作,公司尚未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二)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重组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公告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1、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11月7日起停牌,
公司同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78号)。公司于
2016年11月12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80
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经公司及相关各方论证和协商,公司拟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该等事项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21日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81号)。
3、2016年 11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截至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6年
11月 4 日)的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股东总人数,详见公
司披露的 《关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82号)。
4、2016年11月26日,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发布了《重大
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85号)。
三、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公司原计划发行股份购买上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多次沟通、磋商后,双方未能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方案核心条款达成一致,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后审慎考虑,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四、承诺
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股票复牌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复牌。